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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刑事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初谈)
2022-09-19

作者:杜复冬律师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摘要:专业刑事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庭审三个阶段过程中,必须去看守所或其他指定羁押场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这也是刑事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必要程序。然而很多当事人对这一程序并不了解,笔者在此略作分析。

专业刑事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庭审三个阶段过程中,必须去看守所或其他指定羁押场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这也是刑事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必要程序。

一、 律师什么时候可以会见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最新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也就是说在这个时间点犯罪嫌疑人就可以委托律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以避免自身对法律程序性和实体性方面认知的不足丧失最佳的介入时机。(三类需要批准犯罪行为除外)

二、 律师是不是不需要会见犯罪嫌疑人,只出席庭审就可以了?

很多当事人及家属由于对法律的认知不足,认为律师只要出席开庭就可以了,庭审前不需要委托律师。显然,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律师越早的介入案件,就能越早的对案件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同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目的主要包括对其进行权利和义务告知、案情了解、非法取证情况了解、提审情况了解,综合犯罪嫌疑人的回答并结合案卷对案情进行分析。

庭审前一般要经历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阶段、检查机关的审查起诉阶段,对于案情较为复杂的,还会涉及到退回补充侦查和审限的延长。如此一来,随着证据的不算完整充分,律师每次会见犯罪嫌疑人都可能对案情进展有新的情况核实。

三、 刑事律师应当在判决前会见几次犯罪嫌疑人

不同的律师对这个问题可能有不一样的答案。不管是三次、五次还是八次会见,重点都要放在对案情的了解分析、证据核实、程序性分析等方面。

笔者认为在侦查前期对犯罪嫌疑人会见可以初步向当事人了解案情,对其进行程序性权利的告知、比如其所涉及罪名的定罪量刑法律规定等,同时在获得其家属授权委托后在第一次会见时要征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确认,因为我们所有的委托最终都来源于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侦查事实基本清楚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前也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会见,结合案情进一步全面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经过、事实、地位等,以便更好的与公安机关进行沟通,向侦察机关提出合理的法律意见。侦查机关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后,刑事律师要再次会见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嫌疑人有关的法律事实部分进行确认,并就存在的问题与其进行沟通,如律师在会见过程中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者罪行较轻不应当被批准逮捕,也应当与检查院及时沟通以免错过最佳时机。在案卷移送检察院后,律师要第一时间与检察人员取得联系进行阅卷,对案卷进行整理、摘录并做好分析记录工作,阅卷后再次会见犯罪嫌疑人,就案卷中的口供、物证等与犯罪嫌疑人进行核实,比如一共被提审过几次、提审的内容分别是什么,前后的回答是否存在冲突部分。如果存在冲突,那么原因是什么。有时因要核实的内容较多,一次会见可能难以全面的进行完整沟通,这时律师一定要做到尽职尽职,分两次、三次甚至多次与犯罪嫌疑人进行沟通,这不仅是体现一名刑事律师的专业性所在,也是一名刑事律师的责任。检查机关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可能发现证据需要补充的情况,此种情况可能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每次一个月,一般限两次,补充侦查后会形成新的证据移送到检察院,这时律师要再次去检察院联系阅卷,并于对补充证据阅卷分析后再次会见犯罪嫌疑人,这时应当对补充侦查的重点内容与其进行沟通核实。检察院审查完毕会将案卷材料移送法院,律师在庭审前一定要与法院取得联系再次进行阅卷。有很多当事人或律师可能存在困惑,为什么还要进行阅卷,是因为检察院在移送过程中可能会存在遗漏,刑事律师一定要对移送前后的案卷进行分析对比找出问题。法院阅卷后律师同时要坚持去会见犯罪嫌疑人,对其进行案情的再次分析,完整、准确、认真的与其进行分析论证探讨,并就庭审的程序向其告知,包括庭审公诉、质证、发问、陈诉等可能面临的问题,并对其进行心理辅导。最后一次会见通常是在开完庭后,刑事律师对其进行心理辅导,了解其对庭审的想法,充分让其发泄情绪。

四、 刑事律师会见的目的是什么

结合笔者第三段的论述,可以看出刑事律师会见是以全面了解案情、沟通案情为核心,并辅以程序性、心理性辅导,避免案件细节的遗漏,合法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即使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也有其应当享有的权利和义务,那就是在法律程序上被正确对待的权利,对于刑事案件而言要摆脱实质性问题至上的思维,刑事案件不同于民事案件,长久以来法学理论界及实践中多主张程序正义高于实体正义,那是因为程序正义如果都无法得到保障的话,又何从谈起实体正义,岂不是本末倒置?

综上,本律师认为,刑事会见是律师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重要行动,次数仅仅是表现形式,但一定要以能全面、认真、细致的对案件情况掌握为前提,唯次数论只能是个伪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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