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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死人”是否担责 法官称要依据具体案例区别对待
2022-07-28

中国消费者报南京讯(赵建荣 艾家静 记者 薛庆元)俗话说,“气死人不偿命”。在日常生活中,因吵架情绪激动诱发死亡的事情时有发生。而是否担责,根据具体案情,在法律实践中也各不相同。近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就依法审理了一起类似纠纷,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徐某不承担侵权责任。

王某和徐某是某保安公司员工,是同事关系,事发前二人被派遣至一家电子公司工作。2018年1月9日,徐某与王某因工作原因发生争吵,争吵后王某情绪激动,随即倒地,后被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据现场目击者李某陈述,当天晚上6:48左右,在保安室内,王某和夜班班长徐某等同事在安排夜间工作岗位,王某对安排的岗位不满意,与徐某争辩了几句。过了一会儿,王某就出了保安室,在门口站了一会,说自己不舒服,另一同事搬了椅子给王某坐,后王某栽倒在地上,同事将王某扶起来,打了120。

当天19时11分,王某被送医院急诊,病历单载明,王某于半小时前因情绪激动,突发意识不清,随即倒地。120医务人员到现场检查患者无呼吸,无心跳,立即予心肺复苏,并急送医院。且王某有既往冠心病病史,14年有心梗病史予以保守治疗。经诊断,王某系呼吸心跳骤停,心源性猝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当晚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王某的妻子、儿子、母亲认为王某的死亡与徐某有必然的因果关系,遂将徐某一纸诉状告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属于生命权纠纷,要确定被告徐某应否承担侵权责任,关键是要分析徐某与王某死亡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徐某是否存在过错。

首先,事发时的监控视频中未显示双方之间发生过肢体冲突,根据询问笔录,事发时被告徐某正在与王某沟通工作事宜,王某对徐某安排的工作岗位不满意,后身体不适,整个过程中徐某未有任何不当行为。

其次,徐某与王某沟通工作事宜本身不会造成王某死亡的结果。王某自身有7至8年的冠心病病史,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绪的情况下,发作心脏疾病不幸死亡。虽然沟通工作和王某死亡有时间上先后关系,但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再次,徐某没有侵害王某生命权的故意或过失。徐某在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对王某安排工作事宜,不存在加害王某的故意,徐某对王某的死亡无法预见,也不存在疏忽或懈怠,没有过错。

综上,虎丘区法院认为徐某和王某沟通工作事宜与王某死亡结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徐某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故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法官释案

“气死人”问责要区分

承办本案的法官表示,本案中,被告徐某主观上既没有杀人、害人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杀人、害人的行为,因此对死者王某不承担责任。如果双方在主观上都有过错,根据吵架、斗嘴的环境、用语的激烈程度不同,行为人承担的责任也不同,因此,“气死人”案件要区别对待。

此外,法官还提醒广大消费者,因为每个人的年龄、身体状况、承受能力不同,所以不论是在日常生活中,还是在处理各类纠纷时,一定要控制好自己的情绪及言行,好好沟通,避免引起不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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